前 言
为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就业手续等方面的相关知识,指导毕业生顺利就业,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多年的就业工作实践编撰了《就业指导手册》,真诚地希望能够对广大毕业生有所助益。
本手册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就业政策与法规,根据历年来同学们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对相关就业政策、基本就业常识进行细致、深入的梳理与解读。
第二部分是部分就业知识问答,主要介绍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的基本流程和相关办事指南,以帮助同学们了解基本操作流程,使同学们更为顺利、便捷地完成各项事宜。
第三部分是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使用说明,为同学们讲解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功能和使用,帮助毕业生完善相关信息,签订就业协议。
本《手册》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供毕业生及相关就业工作人员参考。此《手册》的编写以历年毕业生的就业政策为依据,如果其中的部分内容与国家新发布的就业政策文件有冲突之处,以国家的新政策为准。由于编写时间有限,如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预祝同学们找到自己理想的工作,开启人生新的篇章。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〇一四年三月
第一章 就业政策与法规
一、国家公务人员类
1、什么是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2、公务员考试的类别与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1)公务员考试的类别
当前而言,公务员考试主要是从纵向来划分的,分为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两种。具体来说,中央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2)公务员考试的内容结构
中央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分笔试和面试。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3、公务员考试一般安排在什么时间进行?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工作的时间较固定报名时间在每年10月中旬,考试时间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周末。
省级以下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尚未固定,山东省公务员考试报名一般在每年的3月份,考试时间在4月份。
考试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4、公务员招考的流程是什么?
招考公告、职位等文件公布→查询并选择职位→提交报名申请→招考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考生上传照片→交费确认→打印准考证→笔试→专业考试(部分考试)→面试→体检→政审→招录公示→录用。
5、什么是选调生?
组织部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进行重点培养,这批毕业生简称“选调生”。
6、选调生与各单位招录的国家公务员有何区别?
选调生与各单位招录的国家公务员都是国家公务员。
不同点主要有:一是报名条件不同。选调生的报名条件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报名条件外,还要求是学生干部、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服从组织安排的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二是培养目标不同。选调生的培养方向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三是选拔程序不同。选调生的选拔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考核等程序。四是培养管理的措施不同。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后,组织部门将通过举办培训班、抽调到上级党政机关跟班学习,鼓励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得力措施进行重点跟踪培养,帮助选调生脱颖而出。
7、选调生的招考流程是怎样的?
登陆山东选调生网站→网上报名→报名填表→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查询资格复审结果→报名确认及缴费→打印准考证→笔试→面试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招录公示→录用。
报考公安系统人员,进行现场报名,报名填表、查询资格审查结果不适用。未通过公安系统现场资格审查人员,可在网上改报其他志愿。
二、基层就业类
1、什么是基层就业?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也包括艰苦行业和艰苦岗位。
2、我省实施基层就业项目分别由哪些?
近几年,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我省陆续实施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3个中央专门项目,包括团中央、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组部、原人事部、教育部等八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中组部、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我省陆续组织实施了“山东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全科医师培训城市规划”和“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3个地方基层就业项目。
3、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1)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补贴政策。一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二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2)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3)选聘招录优惠政策。对有基层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4)扩大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范围、衔接待遇政策。一是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基层就业专门项目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参加。二是制定各项目待遇政策衔接的办法。三是对参加项目的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四是与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要全部聘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的毕业生。
4、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03年开始,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5、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2006年,中组部、原人事部等八个部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6、毕业生如何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组织招募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1)自愿报名。毕业生以自愿原则,根据省“三支一扶”办公布的招募计划,按照招募工作的要求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报名。
(2)考核考试。各市“三支一扶”办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根据招募岗位的要求和报名情况进行条件审核,通过考试或考核确定初步人选。
(3)确定人选。省“三支一扶”办对各市提出的初步人选统一组织体检,经审核确定“三支一扶”大学生人选,并组织其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和《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将名单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
(4)岗前培训。省“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然后派遣到各服务单位。
7、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对服务期满要求扎根基层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就业上的优惠政策: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受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2)报考公务员相关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既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3)报考各级事业单位有关政策。为鼓励服务期满大学生留在基层就业,将采取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聘的办法,切实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就业结合起来。在实施定向招聘之前,2010年前招募的大学生仍享受原有优惠政策。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3)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就业上的优惠政策:根据本人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毕业生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就业后不再实行见习期。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4)其他具体优惠政策参照《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3号)文件执行。
已考取“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三支一扶”有关规定,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要提出申请,经省、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外,一律不准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
8、“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实施的有关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省组织开展“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1)组织招聘。招聘工作一般由县(市、区)统一组织,也可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具体招聘对象、招聘条件和招聘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2)工作岗位和职务。受聘人员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按有关规定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受聘人员为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安排担任村(社区)委员会主任助理。
(3)管理与服务。按照“谁用人、谁收益、谁管理”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受聘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合同式管理,合同内容由各市统一规定。受聘人员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与其签定聘任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其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等统一由所在县(市、区)人事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聘期内由乡镇(街道)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计入本人档案并按合同规定办理。
(4)待遇和经费保障。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或薪酬,其标准可参照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同等人员待遇,由各地自行确定。试用期内的标准可由各地另行确定。担任村主职干部的,所在村可视情况给予一定报酬。对受聘高校毕业生,各地可参照当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同等人员,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5)激励机制。高校毕业生在村(社区)工作满2年后,3年内报考我省县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4分;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8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等激励机制。
(6)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长期在农村、社区基层工作。3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从第四年起,在农村工作的,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元/人、月;在城市社区工作的,薪酬标准不低于1200/人、月。
(7)允许受聘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在合同期内,允许受聘高校毕业生选择到更适合发挥自己才干、专长的单位或岗位就业。
9、参加中央组织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政策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⑴ 公务员招录优惠: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明确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县及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到村任职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大学生。
⑵ 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时,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
⑶ 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⑷ 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⑸ 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⑹ 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三、应征入伍类
1、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政治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要经过哪些程序?
(1)网上报名预征:有应征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夏秋季征兵开始之前登录“大学生应征入伍网上报名平台”(网址为http://zbbm.chsi.com.cn或http://zbbm.chsi.cn,下同)进行报名,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2)初审、初检:毕业生离校前,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初审、初检工作最晚在7月15日前完成。
(3)实地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
组织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征集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预定兵,9月初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政治审查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7月30日前将户籍迁回入学前户籍地,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地应征,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9月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2013年年满18至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女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2013年年满18到20周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
4、高校在校生入伍有什么优惠政策?
高校在校生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保留学籍退役后准其复学并享受相应的学费资助政策。其他有关优待安置,入伍后参加军校考试、选取士官,退役后复学,复学后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参加专升本、研究生考试,调整专业,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等,按照国家和军队出台的文件及各地、各高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和细则执行。
5、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就学优惠政策?
(1)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2)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3)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
四、企业就业与自主创业类
1、什么是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高校毕业生怎么办理社会保险?
高校毕业生一定要关心自己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接续。大学生毕业后就业,有用人单位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的,本人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中断或转出等事宜。毕业生在与新单位重新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3、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批准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各类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劳动等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办理:①人事档案管理;②因私出国政审;③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④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⑤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⑥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4.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对于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代理由毕业生的接收单位统一负责委托管理;对于离校时未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个人委托政府批准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委托管理。
5、到中小企业就业档案如何管理?
目前我国对档案的管理主要有单位管理和社会管理两类:有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接收、管理档案;无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个体、私营、外资)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由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政府批准的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6、山东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要有哪些政策措施?
(1)清理影响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主要是在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要做好服务工作,以形成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有利环境。
(2)取消落户限制。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09〕83号)明确规定:一是放宽各类企业集体户设立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凡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公安机关应为其设立集体户。二是健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对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单位暂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集体户。三是取消高校毕业生到城市落户限制。高校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城市(设区的市)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政事就业的,取消工作年限等落户条件限制。四是灵活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的落户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单位就业以及参加“三支一扶”、“一村(居)一名大学生工程”等项目,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资源市场集体户,也可将户口保留在原生源地。
(3)规范企业接收行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应当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的监督检查,发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克扣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及时作出处理。
(4)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所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主要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包括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定额税收减免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
7、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将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1)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2)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3)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设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结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及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8、山东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待遇?
(1)加大财税支持。一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支持力度。二是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贴息扶持。三是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放宽市场准入。一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按照登记法规,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但是,注册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出资。二是推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2010年底前,对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经营,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依申请核发为期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延续6个月。对“试营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不收费、不验照、轻微违规不罚款的“三不政策”。三是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享受培训补贴。离校后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4)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内容。
9、2013年国家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一是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初创企业时,允许按行业特点放宽资金、人员准入条件,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二是按照相关规定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注册地点及创业经营场所。
(2)享受资金扶持政策。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二是视当地情况,可申请“大学生创业资金”。
(3)实行税费减免优惠。一是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提供培训指导服务。一是对高校毕业生在整个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二是进入“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创办企业,可以享受减免12个月的房租、专业技术服务与咨询、相应的公共设施以及公共信息平台服务等。三是在办理自主创业行政审批事项时,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享受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四是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五是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0、与创办企业相关的有关条例和规章
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可重点掌握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用。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开办税务登记及变更等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 部分就业知识问答
1、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毕业生作为就业中的一个重要主体,要做到顺利就业,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根据目前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1)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前提,学校和有关就业部门应如实、无保留地向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2)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及时向毕业生传达有关就业方针、政策、法规,并对学生进行择业观念、择业技巧等方面指导,以利于毕业生正确定位、合理择业。
(3)择业自主权。实行招生并轨后的毕业生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有权自主的选择用人单位,任何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自主权的行为。
(4)公平待遇。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靠关系、走后门以及性别歧视的行为,都属于对毕业生公平待遇权的一种侵犯。
(5)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一方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补偿。
2、毕业生就业时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发生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通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进行抵制或处理。
(2)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的公平受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毕业生签订的不符合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
(3)毕业生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自我保护。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毕业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显得越来越重要。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只有吃透其精神实质,把握其要领,才能运用好自己的权利。其次,要自觉遵守有关就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履行义务,以免使自己处于被动。在就业过程中,如发生协议争执、合同纠纷或用人单位以种种无理借口拒绝接收毕业生等使毕业生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行为,毕业生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法律条款向学校就业部门或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求得他们的协调;也可提交当地的劳动、人事部门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毕业生签约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年来,用人单位发布虚假信息等违规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一旦用人单位发生侵权行为,毕业生首先要冷静分析原因,评估个人权益受损程度,确认自己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就业协议。
对无法履行的就业协议,毕业生维权时,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确认用人单位不再履约,并征求院系负责老师、家人意见,然后向用人单位提出合理维权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同时向学校讲明情况,取得学校的支持。通过交涉不能解决问题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毕业生在维权时,仍要以继续择业为主,切莫顾此失彼,因小失大。
4、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何相同之处?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就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相通的,可以这样认为,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准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们的相通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合同的性质一致。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这类劳动者,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劳动者,在培养、使用、待遇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从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一致的。
(2)主体的意思表达一致。签订就业协议的双方在表达主观愿望,意思表示真实、无强制胁迫方面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双方的主观意思表达所处的状态完全一致。
(3)法律依据一致。由于就业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录用、接收之后,要有见习期(或试用期),最低劳动年限的规定,这与劳动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因此就业协议应当遵循《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发生争议纠纷,应依法解决。
5、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何不同之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指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不同之处表现在: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及劳动人事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而就业协议因目前无《就业法》,也无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法规,因此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
(2)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胁迫等行为,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目前的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尚需学校和签证机关(人事部门)介入。
(3)内容不同。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详细,而就业协议的条款就比较简单,主要是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该毕业生等,另外还有一些简单条款。
(4)适用的人员不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于各类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适用的人群相对单一,只适用于高校毕业生。
(5)签订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就业协议的签订在学生离校前。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工资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约定,可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注明,附后补充,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6、什么是“五险一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因此“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一金”指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条中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四险一金”和“三险一金”的说法是不全面的。
7、山东省有哪些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如何分工?
山东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机构,由省就业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就业主管部门和高校学生就业领导小组组成。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由省教育厅、高校、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学校的就业工作,以学校所属各院系为主体,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8、学校如何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
(1)我院毕业生就业方案(以下简称就业方案)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为依据,用于确定我院毕业生的就业形式、就业单位、档案关系转寄单位、户口迁移地址、组织关系转移等信息,并指导有关部门为毕业生顺利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2)合同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出国工作学习是确定毕业生就业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为派遣的依据。以上四种就业形式的毕业生的就业方案按其生源地上报。其中灵活就业包括自由职业、非派遣省外签约和其他灵活就业。
(3)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方案按毕业生的生源地上报(包括自愿放弃升学的毕业生)。
(4)取得研究生、专升本录取资格,又自愿升学的毕业生就业方案按照研究生、专升本的相关信息上报。
(5)志愿服务西部的毕业生,以缓派处理并按服务西部的相关信息上报。
(6)我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每年于6月中、下旬上报,具体上报时间以上级文件通知为准。
9、上报就业方案时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如何派遣?
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方案时,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其就业单位列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后,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并在派遣期内二次派遣。
10、什么是二次派遣?如何办理二次派遣手续?
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毕业生,在规定期限(自派遣之日起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后,由接收单位同级人事部门办理的派遣手续。
(1)毕业生在山东省内落实就业单位→登录“就业信息网”→按省内签约流程,网上签协议→网上鉴证→打印协议书并加盖公章→到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退函→带退函、原报到证和新单位协议书到新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改派手续。
(2)毕业生在山东省外落实就业单位→向学校申请省外就业协议书与接收单位签约→在“就业信息网”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到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退函→带退函、原报到证和新单位协议书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改派手续。
11、什么是调整改派?如何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调整改派是指就业报到证已签发到接收单位,在改派期1年内,因特殊情况与原单位解除协议,申请回生源地或与新单位签约后办理的派遣手续。
(1)毕业生到山东省内新单位就业→与原接收单位解除就业协议(通过“就业信息网”网上解约,打印出解约函或由原单位出具纸质解约函)→登陆“就业信息网”签订就业协议→打印新单位协议书并加盖公章→持解约函、原报到证和新单位就业协议书到新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改派手续。
(2)毕业生到山东省外新单位就业→登陆“就业信息网”,向学校发送省外就业申请→持解约函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省外就业协议书,与新单位签约→登陆“就业信息网”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带解约函、报到证和新单位协议书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派遣手续。
(3)解约后回生源地毕业生的改派手续→省内院校山东生源毕业生带报到证、解约函到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省内院校非山东生源的毕业生带报到证、解约函、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
12、毕业生《报到证》有何作用?
(1)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时,须持《报到证》,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2)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3)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投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籍迁移等手续。
(4)《报到证》一式两页,正页由毕业生本人持有;副页全称为《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通知书》,该页装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5)《报到证》由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交给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
(6)《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的证明。其中的姓名必须与毕业生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单位名称和单位所在地必须准确。
13、报到证遗失后如何补办?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毕业学生丢失报到证办理补办手续的要求,作如下说明:
(1)从毕业生档案中取出报到证副本原件。
(2)持报到证副本到地级以上报社刊登丢失启事。
(3)持刊登有丢失启事的报纸、报到证副本原件到就业指导中心开具遗失证明。
(4)持报纸、报到证副本原件和遗失证明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生就业处办理。
(5)补办报到证为择业期内(两年),办理时间是每个月的最后一周集中办理。过择业期后不予补办。
14、户口迁移证有什么作用?丢失了如何办理?
我国目前仍实行较为严格“人户合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户口迁移证就是户口在变更期间的户籍证明,毕业生应在户口迁移证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完成落户登记手续。
在报到期限内,如果户口迁移证丢失,可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本人尚未落户的证明向学校保卫处户籍科申请补办,如果超过报到期限,学校则无法办理丢失补办的手续。
15、毕业生的档案如何转递?毕业后如何查询?
(1)已签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其档案按照就业协议中所填档案转寄单位,通过机要或专送进行转递。其户口按照就业协议中所填的户口迁移地址为毕业生办理户籍迁移证,学生凭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手续。
(2)已考取研究生、专升本的毕业生,其档案按照调档函转寄地址通过机要转递。其户口按照就业方案所填录取学校所在地址为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证,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到所在学校报到,并办理落户手续。
(3)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其档案按照就业方案中生源所在地,通过机要或专送转递到生源地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户口按照就业方案中所填生源所在地,为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证,学生凭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到所在县(市)区办理落户手续。
(4)服务西部的毕业生,其档案由就业指导中心保存,服务期满派遣后,由学校通过机要寄送。户口迁移证一律由学生本人自带,不能装到档案袋里邮寄。
16、升学与就业问题
(1)毕业生被报考学校录取后,各学院在上报就业方案前向就业指导中心报送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凡已经考取研究生、专升本的毕业生不再办理派遣手续。
(2)已经考取研究生、专升本的毕业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升学,毕业生要在各学院上报就业方案前,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出自愿放弃升学申请,经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派遣手续。
(3)学校已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后,考取研究生、专升本学生要放弃升学,需要重新办理派遣手续的程序如下:①到录取院校教务处开具盖有“教务处”章的证明,证明该生放弃升学,无学籍;②拿《研究生、专升本录取通知书原件》;③将证明、录取通知书交回就业指导中心,由学院出具证明后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统一办理;④办理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12月底,逾期后不再办理。
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处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山东省军转干部培训中心430房间。
第三章 “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使用说明
1、省内毕业生如何在“信息网”注册?
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sdbys.cn )”,在首页点击“毕业生注册”,选择“省内院校毕业生”,显示省内院校毕业生会员服务声明界面,接受服务声明后,进入注册账户信息界面,录入毕业年份、毕业院校、身份证号、姓名和录用户名、登录密码(正式登录系统使用的)后,注册完成。
省内院校毕业生的基本信息由毕业院校上报生源信息到信息网生源资格库,所以省内院校毕业生在注册时不需要输入基本信息,只需设置自己的登录账户信息(用户名和密码)即可。
注意:
身份证与姓名必须与学校上报的生源信息一致。
切记自己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
2、毕业生注册时出现身份不正确或者其他错误,怎么办?
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毕业生输入的信息与学院上报的信息不一致造成的,原因可能是:
(1)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比如毕业生原来用的是15位号码,现在变成了18位;
(2)身份证号码中如果有字母,可能有大小写的区别(对身份证号码中的字母默认是大写);
(3)姓名中存在空格;
(4)姓名中有僻字,在上报生源时被替换;
(5)学校上报的生源库中不存在该毕业生信息;
(6)毕业生所在学校的生源信息还没上报到省人事厅审核。
处理方法:尽快与各系分管老师联系,核实自己的上报信息,并以上报的生源信息为准进行注册。
3、毕业生注册时如何输入学校名称?
注册时,点击毕业院校名称输入框,在弹出窗口处输入自己学校名称(或名称中的关键字),点击查询,然后在查询出的学校名单中点击自己的学校代码,即完成学校名称的输入。如全名查询不到,请输入关键字如“山东”、“青年”等查询。
如果在以上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可能是IE版本或者设置的问题,要求IE版本必须为6.0以上。
4、毕业生忘记用户或密码该怎么办?
省内院校毕业生忘记用户名,可联系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帮助找回。
5、毕业生如何制作个人简历?
毕业生登陆专区后,点击“简历中心”下面的“新建简历”栏目,根据向导提示来创建个人简历。
(1)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联系方式两部分内容。个人基本信息来源于学校上报的生源信息,禁止毕业生修改(灰色显示)。个人联系方式允许毕业生随时修改。修改个人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求职意向”部分。
(2)求职意向:求职包括选择希望的工作地区、希望的工作岗位、工作类型、公司性质、工资等。
选择工作地区:选中省市名称,其所属的地区名称在下面的下拉框中出现,双击所要选择的工作地区或者选中地区名后点击“添加”,则选中的地区名称出现在右边的下拉框中。
撤销选择工作地区:在右侧栏目框中,选中地区名称后,双击或者点击“移除”。即可完成撤销操作。
对“工作岗位”的操作与对“求职意向”操作相同。
毕业生的工作地区、工作岗位是必选的,最多只能选择5个工作地区,5个工作岗位。
填写完成后,直接点击“下一步”进入教育培训。
(3)教育/培训:包括“教育”、“培训”、“外语”三栏,教育为必填项。记得添加内容后要点一下“保存…”按钮才能生效。填写完成后,直接点击“下一步”进入技能专长。
(4)技能/专长:包括专业技能、计算机技能、国家认证以及其他有认证的技能专长。其中计算机技能分成软件、硬件两部分。填写完成后,直接点击“下一步”进入社会实践。
(5)社会实践:增加、删除、修改社会实践。包括时间范围、以及实践内容。
所有内容填写完毕后,点击“完成”按钮,完成整个简历的创建即生成简历,同时激活该份简历。
简历生成后,可以预览简历。
6、毕业生如何设置自己的简历状态?
毕业生登陆专区后,点击“简历中心”下面的“简历状态设置”栏目,毕业生可以设置自己的简历状态为开放(激活)和保密(未激活)两种状态。
若设为“保密”状态,则毕业生的简历不能被用人单位搜索到,但可以给用人单位投递简历或外发简历。若设为“开放”状态,则毕业生的简历能被用人单位搜索到。
7、毕业生如何发简历给未在信息网注册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登陆专区后,点击“简历中心”下面的“外发简历”栏目,进入外发简历界面。
输入邮箱及应聘职位,对于求职信、证件图片都是可选项,根据用户的意愿选择是否随简历一起发送。
8、职位搜索的功能是什么?搜索方式有哪些?
职位搜索是毕业生主动获得用人单位职位的一种方式。
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只有经过隶属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发布后才能搜索到。系统提供智能搜索、综合搜索、快速搜索及我的搜索器四种搜索方式。
9、毕业生如何给用人单位投递简历?
毕业生通过四种搜索方式搜索出符合自己的招聘职位列表,点击招聘职位名称就可以打开相关招聘职位的详细信息。
浏览用人单位的职位信息,可以给单位留言、投递简历和把用人单位加入职位收藏库。
点击“留言”按钮,弹出对话框。输入内容点击“发送”。
点击“投递简历”按钮,毕业生投递简历给该用人单位。
点击“放入职位收藏库”按钮,弹出对话框提示操作成功。
10、毕业生如何查收和维护收到的面试通知?
毕业生登陆专区后,点击“网上求职”下面的“查收面试通知”栏目,进入查看接收面议通知界面。
毕业生对历史信息可以删除。选中某记录,点击某一面试通知标题,可看到该面试通知的详细内容。
毕业生点击查看某条面试通知信息时,系统记录下已阅读该条信息的状态。
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面试通知可以直接回复,也可以拒绝。若点击“回复”按钮,可以给用人单位回复留言,点击“婉拒”按钮则拒绝用人单位的面试通知。
11、应约的功能是什么?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发送的签约邀请后,可以对此单位应约。毕业生只能对一家用人单位应约。应约操作完成后,对其他用人的单位应约状态为锁定,即不能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约。
12、毕业生如何“应约”?
毕业生登陆专区后,点左侧的“学生网上签约”下面的“应约管理”栏目,右侧显示用人单位发送来的签约邀请列表。
对于已过期、已解约、已拒绝及审核、签证失败的签约邀请可以进行删除。
毕业生点击“拒绝”按钮,则签约失败,点击“应约”按钮,则出现回复应约的对话框。
毕业生输入设置的“操作码”后,点击“同意应约”按钮,则网上签约成立。
13、毕业生如何认识“应约”的重要性?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的签约邀请后,在有效期内(系统默认是5天)如果选择“应约”,表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定的双方认同的网上就业协议书正式生效,同时系统也锁定了该毕业生与其他用人单位网上签约的功能。只有与该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后,毕业生才能重新获得与其它用人单位网上签约的权限。
注意:毕业生务必谨慎使用“应约”功能。“应约”标示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正式签约。
14、为什么毕业生收到的签约邀请中只有“拒绝”按钮?
省内毕业生收到省内用人单位发送的签约邀请中,没有“应约”只有“拒绝”按钮,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原因有:
(1)毕业生已应约其他用人单位。
(2)毕业生如果是定向生或委培生的话,系统初始状态是把这类毕业生的签约状态锁定。
(3)毕业生已经申请省外就业。
(4)毕业生在“录入省内就业协议书”栏目已录入协议书。
(5)毕业生在学校已经锁定就业方案。
15、毕业生如何与省内用人单位在信息网上签约?
(1)用人单位向毕业生发送签约邀请,毕业生应约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网上达成签约意向;
(2)就业协议书经过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后,网上就业协议正式生效;
(3)经过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后,用人单位可以打印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分别在打印的协议书上盖章签字后,书面协议正式生效;
(4)毕业生送盖章签字的协议书到学院网上存档,同时系统自动发签约信息到学校,学校审核存档就业协议书后,签约过程结束。
16、省内院校毕业生如何与省外单位签约?
(1)如果省外用人单位是“信息网”注册用户,则毕业生与省外用人单位的网上签约与省内用人单位网上签约流程相同。
(2)如果省外用人单位是“信息网”非注册用户,则按如下流程来办理:第一,毕业生向学院提出省外就业申请,学院分管老师审核通过后发放全国统一协议书;第二,毕业生与省外用人单位签署全国统一协议书后,在“信息网”上录入外省协议书内容;第三,学院分管老师在“信息网”上审核毕业生录入的外省协议书(同时审核已签署的全国统一的协议书),审核通过后转入就业方案库。
17、毕业生如何“解约”?
解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人单位提出解约申请,另一种是毕业生提出解约申请。具体操作如下:
(1)如果毕业生签约的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约申请,毕业生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毕业生选择“同意解约”,则系统生成一份解约函;毕业生选择“不同意”,则解约不成立。
毕业生登陆专区后,点击左侧“学生网上签约”下面的“解约管理”栏目,右侧显示解约界面。
毕业生输入自己的操作码,点击“同意解约”按钮完成解约操作。点击“不同意”,则解约不成立。
(2)若毕业生首先提出解约,须向签约的用人单位发出解约申请,并等待单位的反馈。用人单位同意则协商解约成功,用人单位不同意则解约不成立。
毕业生登陆专区后,点击左侧“学生网上签约”下面的“解约管理”栏目,右侧显示解约界面。
毕业生输入操作码,点击“发送申请”按钮向用人单位发送解约申请。
18、学校锁定就业方案之后如何办理签约、解约?
(1)签约:
毕业生可以和用人单位继续签约,但是人事部门暂时看不到签约信息,即不能办理鉴证手续,具体到当年的7月15日(以当年公布的日期为准)之后才能按改派或二次派遣办理。
(2)解约: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网上解约之后,解约信息不再通过学校审核,毕业生即可与新用人单位办理签约。
19、协议书管理的功能是什么?
毕业生对用人单位发送的签约邀请应约后,就可以在协议书管理栏目中看到已签协议书的信息了,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应聘职位、协议书号、就业状态等信息。
20、毕业生如何录入外省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登陆专区后,点击“学生网上签约”下面的“录入外省就业协议书”栏目,右侧显示就业协议书录入界面。
毕业生本人信息自动显示出来,毕业生只需填写签约的用人单位信息就可以,填写完整后,点击“完成”按钮。协议书发送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审核过后进入当年派遣方案库。
21、毕业生想到省外就业,该如何办理?
省内院校毕业生要去省外就业,应先向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后,系统自动锁定该毕业生的省内签约状态(毕业生不能再与省内用人单位签约),毕业生从学院分管老师领取全国统一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省外用人单位签约之后,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风上录入协议书内容即可。
22、毕业生申请省外就业后,又想回省内就业该怎么办?
(1)如果学院已经同意毕业生的省外就业申请,但毕业生还没有签约时,可以找学院分管老师,恢复省内签约状态。
(2)如果毕业生已与省外用人单位签约了,但学院分管老师还没有在网上审核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省外协议书时,毕业生要先删除签订的省外协议书,再联系学院分管老师恢复省内签约状态。
(3)如果学院分管老师已经在网上审核通过了毕业生与省外用人单位签订的省外协议书,那么毕业生必须进行解约操作,解约完成后自动恢复省内签约状态。
23、毕业生生源地是如何确定的?有什么作用?
依据山东省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生源地指毕业生高考所在地,具体到县(市、区)。非师范类毕业生不能变更生源地。生源地的作用:凡未签署有效协议,或列入建议就业计划后未获批准的毕业生,非师范类毕业生全部到生源所在地地市人事局报到。
24、毕业生如何通过信息网回生源地报到?
毕业生登陆专区后,点击“网上回生源地报到”栏目,系统自动判断毕业生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将直接提示向生源地报到成功的信息。
25、毕业生报到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毕业生在领取报到证后,应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已落实单位的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单位的到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山东省报到规定时间为7月16日到8月15日(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倘若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责任,取消其派遣资格,并将其档案、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8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